《财务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缴存职工本人亲自办理的公告》的说明》
财务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缴存职工本
人亲自办理的公告》的说明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缴存职工本人亲自办理的公告》的精神(公告附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退休原因需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财务处不能再为其代办,必须由本人亲自携带退休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公积金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职职工因购房、离职等原因需支取公积金的相关手续请参照财务处公积金支取工作流程。由此给各位教职工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08-6-18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缴存职工
本人亲自办理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个人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5月19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房、离退休等原因需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后方可由代理人代办。由此给你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咨询服务电话:
3105393 3105394
特此公告
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2008-6-18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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